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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博犯罪研究(十五):“狗推”不是代理,应当认定为从犯

刑辩黄佳博 网络犯罪辩护黄佳博
2024-08-23

黄佳博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涉及金融衍生品(期权期货等)投资、保健品销售、金融借贷、虚拟币交易、新零售经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相关方面的案件,联系微信18819481702。
写在前面

1. 什么是“狗推”?“狗推”和代理有什么区别?

2. 为什么要区分“狗推”和代理?

3. “狗推”是否必然成立从犯?

近日笔者接到了不少网络赌博案件咨询,发现一个问题:不少咨询者误把“狗推”当代理。笔者认为可能由于菠菜行业内“狗推”上得了台面的叫法也是“代理”,导致很多实际身份为“狗推”的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在陈述犯罪嫌疑人身份时用的都是“某某网站代理”一词,但实际上,从法律角度来说,“狗推”和代理具有本质区别。
“狗推”和代理的区别
所谓“狗推”,简单来讲就是为赌博网站做推广以招揽赌客的人员。至于“代理”,《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了认定方式,即“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但这一规定在司法实务中容易引起争议,举例来说,犯罪嫌疑人虽没有下级帐号但利用其在赌博网站的账号接受他人投注并或代为接受参赌人员向网站投注的行为能否认定为代理型开设赌场?又比如犯罪嫌疑人虽然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但其并未接受投注,下级账号的存在只是为了统计人头数以计算佣金,这种情况能不能认定代理?
实务中,“狗推”很有可能属于上述第二个例子,这些“狗推”和代理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狗推”按自己发展的赌客人头数抽水,代理抽水往往跟赌客投注金额挂钩;2.“狗推”的账户不走赌资,代理不一定;3.“狗推”只拉人,对赌客账号不干预,代理对下级账号的投注金额、抽水比例等都会有一定的控制。
为什么要区分“狗推”和代理?
看过《意见》的都知道,就算“狗推”不被认定为代理,依法也构成开设赌场罪,那为何还要如此费劲对两者进行区分?说得没错,《意见》确实明确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投放广告和发展会员的,也触犯开设赌场罪。但是,《意见》也明确规定了提供此类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实务中,“狗推”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明显小于代理,更容易被认定为从犯,从而得以减轻或从轻处罚。除此之外,“狗推”和代理在“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上也有所区别,“狗推”的门槛相对较高,具体参见《意见》,此处不赘述。
“狗推”是否必然成立从犯?
答案是否定的。据笔者了解,“狗推”总的来说可以分两种:受雇于赌场老板的打工型和自己组建公司帮赌博网站推广的合作型。对于前者,认定为从犯没有争议,也是常规操作,对于后者,在公司担任重要岗位的也容易被认定为主犯。以案号为(2019)闽02刑终540号的吴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为例,本案法院依法查明:”被告人吴某某出资成立厦门x侠集团有限公司,并陆续聘请被告人吴某2任公司法人兼后勤主任、被告人罗某某为财务、被告人陈某某为业务总监(负责管理业务A、B、C三组及渠道组)、被告人陈某2为技术总监及新业务总监。公司下设业务A、B、C组,渠道组及技术部等部门,其中.......上述人员在吴某某的决策部署下,通过在互联网上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投放广告、技术支持及有偿删帖等服务非法获利。”最终,老板吴某某、业务总监陈某某、技术总监陈某2等三人均被认定为主犯。
综上,笔者认为,赌博案件中的各类角色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不同,定罪量刑时应充分考虑,比如“狗推”虽然也涉嫌开设赌场罪,但不是代理型开设赌场,量刑时应区别于代理,并充分考虑成立从犯的必要性。

排版 | 小何

作者 | 黄佳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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